广西实行供配电“四统一” 开发商不得加收维护费
电工在小区维修(资料图片)
过去,由于产权不清,当小区供配电设施出现问题,维修费用谁来出就成了问题,有时候还需要居民自掏腰包,今后新建的住宅小区将不存在这个争议。
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区范围内施行,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含在购房房价中,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供配电建设维护费。
去年4月29日,位于南宁市明秀新阳路口的中田小区因变压器损坏停电,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变压器把房管所、供电局和社区都难倒了。由于中田小区的电力设备产权属于该小区业主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需由小区自行组织抢修。可该小区没有物业,也没有业委会,属于“三不管”的小区,因此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最终,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停电对居民的影响,供电部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连夜对小区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才恢复了供电。
该事件并非个案。为解决类似的尴尬局面,《办法》明确指出,今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由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开发商应当在新建住宅区正式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建成后按照协议约定统一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办法》中所指的新建住宅区,包括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凡《办法》施行之后新建的住宅区都适用于该新规。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