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侵占集体补偿款 村民小组长私分10万领刑
与他人合伙侵占集体补偿款
村民小组长私分10万领刑3年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柳江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韦华玲 杨修海)柳江县进德镇一村民小组长罗某非法侵占集体补偿款,近日被当地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要追缴罗某所得赃款10万多元,返还受害单位。
2005年至2008年,罗某任进德镇四联村教坡屯村民小组长。2007年,柳江县因建设长乐现代物流园,当地政府要征收该屯集体土地,该屯六队部分土地列入征收范围。为配征地工作,罗某与该屯六队队长、村民征地代表王某(已死亡)协助征地工作。按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为:政府拆迁办一次性将补偿款转至被征土地集体的账户,再由被征土地集体根据各村民被征土地的亩数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把征地款从集体账户转到各被征地村民的账户上。
2008年1月,教坡屯六队征地补偿款到账后,罗某和王某按照补偿分配方案,通过转账方式将和政府签订了征地合同的村民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如数发放,却将未与政府签订征地合同的村民应得征地补偿款扣住不放,滞留在该屯六队集体账户。之后王某与罗某经商量后,决定将账户内部分征地款,转至王的个人账户领出私分。
2010至2014年,罗某与王某共同私分集体土地补偿款34万多元,其中罗分得10多万元,将分得的钱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和旅游,余款项则被王某用于治病。之后,王某因病死亡,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柳江县检察机关指控,罗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利用作为征地村民代表职务便利,在管理集体征地补偿款银行账户过程中,伙同王某将集体征地补偿款共同私分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2
【 编辑:利雪娟 作者:王缉宁 韦华玲 杨修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