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城不能光靠“媒体喊话”
风雨侵蚀、人为破坏、缺乏维护管理,一些地区文化价值较高的明代长城文字砖被偷盗、拆解、贩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记者日前在河北省抚宁、卢龙、迁西等长城沿线县市走访时了解到,一些荒居野外的古长城生存状况堪忧。(6月28日京华时报)
媒体再次披露了长城保护的现状,也再次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然而,近年来的保护结果却令人焦心。比较接近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长城学会调查称,长城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以明长城为例,明长城的墙体只有8.2%保存状况较为良好,而74.1%的保存状况较差,甚至只剩下了地面的基础部分。而2006年的类似报道显示,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已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已不到30%。在河北,仅就长城墙体保护状况来说,80%以上为“较差”“差”甚至“消失”。以上两个年份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保护长城近年来不仅没有取得实际效果,反而是越来越“差”了,这足以说明,近年来的媒体呼吁和报道实际上是没有起到多大作用的。
媒体呼吁和报道,可以一定程度上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但却不是解决问题、根本上改观现状的关键。地方政府重视与否,文物部门发力与否,如果仅依靠媒体的推动,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媒体属于外力监督,而决定性的力量却是“内因”也就是保护的自觉。另外,媒体舆论有一定的规律性,会有一定的热度期,“热度”期间关注一下,热度一过搁置一边,这样的保护不可能出成效。长城保护既是系统工程,更是长期工程,这和突击性保护、突击性“挖掘”某古代墓地进行保护截然不同,长城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保护者面对的“保护难题”不仅仅是和违法“拆砖者”的斗争,更不是一两次修理修缮能解决的,长城保护上更大的难度和问题是面临风吹日晒雨淋侵蚀和地质变化的困扰,以及究竟如何开发和如何保护的选择性争议,这都不是媒体报道能解决的。
保护长城不能靠媒体“喊话”,更不能指望一两次“媒体监督”。事实无数次证明,媒体报道和关注只能引起一时重视,而不会解决长期和长效。媒体报道和披露的再多,如果不能引起政府的真正重视,最终也不过是给人们增加了一份“饭后谈资”。
保护长城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行动起来。首先,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让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真正落地,就需要多一份地方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而不是把法律当空架子。有必要的话,及时出台配套性保护制度或地方性法律规定。其二,要真正厘清和明确保护的责任。长城保护的主体究竟是谁?是地方政府还是基层组织?是文物保护部门还是各地段的基层村委会?应该有一个极为明确的定性和说法。目前,长城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纳入地方政府旅游重点开发事项的地方长城,地方政府相对重视,保护较好;而未纳入旅游开发的地方和地段,则无人问津、成为无人保护的“野长城”,这正是古长城日益破落、湮没的主要原因。长城既然需要保护,就应该进一步明确必须保护的地段和范围,并责任到每一个地方、具体到责任部门和单位,并且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一言以蔽之,长城保护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保护上尚缺乏一套科学的责任主体机制,在保护长城上无法找到了承担责任的“靶子”、“板子”打不到具体人的“屁股上”。媒体再“着急”,落到现实却没有人真正“着急”,再频繁和严肃的报道也会流于形式。(毕晓哲)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