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开展“传帮带”将有经费支持
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是少数民族聚集地,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例如,原生态民俗歌舞、传统体育竞技、流传很广口头故事、世代相传音乐、舞蹈、戏曲,甚至是传统礼仪、节庆、传统居民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等,这些丰富的元素凝聚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精髓。
文化需要人去传承,但现实是传承人分散各地市,且大多数是基层群众,缺乏传承意识或缺乏经费难以开展传授活动,一些市民对非遗的认识还停留在“老土”“难登大雅之堂”,久而久之,传承非遗文化出现了“无人接班”“没人有兴趣学习”的局面。
经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征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采取的方法方式可以是:提供必要场所,让有能传承、传播意识的传承人有地方可教授徒弟;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让传承人从深山、小街小巷走入市民视野,认识家门口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条例》还规定,对于一些濒临消失的非遗文化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将给予重点扶持和培养。
结合广西实际,非遗的保护还可以设置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例》规定,由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对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遗保护。
除以上经费与非遗保护之外,《条例》还规定政府需根据当地非遗保护实际需求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遗文化调查研究、濒危非遗项目抢救、非遗重大项目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非遗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的整理出版、非遗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非遗走进校园课堂,给学生普及相关非遗知识;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遗保护专业,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到学校开展非遗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