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车保险定点采购有效期减为一年 将统一参保

14.01.2016  10:3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车改”后,公务用车保险采购也随之改革。日前,广西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务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由2年减为1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将会统一参保险种、优惠率制度。

  该《通知》公布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单位名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相比往期,新一期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充分体现了“车改”后公务用车的特点。

  《通知》调整了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适应当前“车改”的需要,本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设置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减少为1年。

  以往各单位公务用车参保哪些险种,享受何种优惠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从今年开始,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将会实行统一参保险种、优惠率制度。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西纳入全国6个试点地区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按各财产保险公司确定的新保费计算公式统一计保,产品供给更为丰富,费率水平总体保持平稳,采购单位将享受更低的车险保费,积极支持广西“车改”工作顺利推进。

  为了防止公务用车保险上出“猫腻”,《通知》对公务用车保险采购的监督管理做了更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细化了采购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合同违约以及违规操作明确了处理措施。财政厅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对定点单位和采购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