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法:保障公民权利无小事

03.02.2017  18:12
 

  嘉月万物迎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法律法规于2月1日起施行,为经济发展更添活力、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更增力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日前国务院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对核准类别、审查标准、核准方式、期限等予以明确。

  明确需要核准的项目类别。《条例》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此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明确审查标准。《条例》明确,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明确在线平台管理。《条例》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必要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等。同时强调,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此外,《条例》还明确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等内容。

   规范电信服务协议  

  保障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亮点颇多。

  明确电信协议必须实名制。《通知》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明确不得不当限制用户权利。《通知》明确,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等等。

  明确宣传内容即为协议内容。《通知》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通知》还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等等。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下称《指引》),对保险产品费率的构成和费率厘定的原则、厘定具体流程、监督管理办法等作出规定。

  明确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设定应与保险条款相匹配,并有利于激励保单持有人主动进行风险控制。

  明确保险产品费率报批或报备说明制度。《指引》明确,保险公司报批或报备保险产品时,对于使用示范条款及参考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需提供精算说明,包括附加费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对于仅使用示范条款的产品、有示范条款未使用的产品、自主开发产品,需提交由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指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做好费率厘定精算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工作等内容。

  2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绿色航站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