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2.03.2018  19:02
 

南物价〔201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南价规〔2016〕1号)规定,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据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调查统计,我市2018年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为3.9%,已达到了启动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3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11元/人·月。

   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筹措解决。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限

  此次发放的是2018年2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须在2018年4月9日前通过现有渠道发放完毕,同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工作要求

  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联动机制各项工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在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信息,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认知,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将发放的情况报市物价局汇总。联系电话:553012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