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24.08.2015  23:17

   设立18年的嫖宿幼女罪为何面临取消?--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刑法增加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什么?时至今日为何又要取消?法律如何更好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这些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打击嫖宿而生,力图更好保护幼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表示,严格地说,“嫖宿”指的是幼女受到欺骗诱惑或贪图享乐,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必须严厉打击的丑恶现象。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点3年要重。

  以曾经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为例,7名嫖宿幼女的人员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