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7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1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委即开始研究并推动对原《条例》的修订工作。2014年9月,我委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征求各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于2014年11月报送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由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提请审议。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工)委密切合作,成立专门起草小组,从框架结构、制度设计、重点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共同研究。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次调研、举行了多次论证会、座谈会、反复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就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等事项专门召开部门协调会。对于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影响立法进度的重点难点问题,既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共识,又勇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把握立法内容主导权。考虑到条例修订草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为了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常委会仍然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修订前的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实行“三审制”,并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半时间。
《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特色旅游、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二条,比原《条例》增加了十二条,同时对原《条例》大部分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同时还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创新投融资平台、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负责旅游安全、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统一受理投诉、加强形象推广、宣传文明旅游、发展特色旅游、人才保障、用地保障等职责。
《条例》把旅游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的重要载体,通过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在资金投入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在企业扶持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旅游投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完善旅游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在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方面方面,《条例》规定,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特色旅游资源丰富是广西旅游的特点,特色旅游是未来我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之一。为了加快特色旅游跨越发展,《条例》专门设置了一章,对特色旅游的开发、保护与发展进行规范,包括:鼓励创建旅游名县(镇、村)、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旅游、东盟旅游、边境旅游、乡村旅游、养老养生旅游、水上旅游等,凸显了广西旅游特色,有利于推动广西旅游转型升级。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旅游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推动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下一步,我委将组织全区旅游行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全面提升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水平,推动全区旅游业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