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检察院受托起草修订《广西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肯定
广西检察网12月2日讯(通讯员黄聪颖 罗兆丹)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工作汇报会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会议室举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黄翔、团区委书记白松涛、广西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锋等自治区领导,专门听取了由广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钦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信权担任组长,检察长助理肖超担任副组长,钦州市检察机关青年检察官为主要成员的《修订草案》撰写小组关于修订工作的汇报。
“《修订草案》注重全面性、规范性、引导性和可行性的同时,还适当注重前瞻性,有着很好的基础。同时,撰写团队的高度专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也很值得我们学习。”自治区人大内司委主任黄翔在听取撰写小组的汇报后,如是评价《修订草案》和撰写小组的努力。
制定好《修订草案》,事关祖国未来,事关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钦州市检察院草案撰写小组全面搜集研究了全国32个省、区、直辖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还特意组织外语人才钻研参阅了许多国外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情况。结合广西自身区域特点,从“保护祖国未来”的思想认识出发,以人为本,充分着意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撰写工作。而且在紧张撰写的同时,还组织了大量的人力展开调研走访,面对面地深度访问了10余位人大代表,与50余名教师与学生代表座谈征求了意见,广泛了解了100余名未成年人家长的意见。在原有办法基础上,逐条成文,逐条推敲,历经多次的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
团区委书记白松涛称“第一次看到如此详细、厚实的‘注释版’修订草案!”他还高度评价了《修改草案》:草案极具特色,形成了“六位一体”的保护模式,也明确了机构和人员、经费,还结合广西的实际,对吸毒、艾滋和六合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悉,《修订草案》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修订草案》在体例上,共分9章,新增了自我保护和特殊保护两章,修改原来的“司法保护”为“国家机关保护”;在条文数量上,从原来的37条增加到了92条,新增的条文达60条,其中保留的32条中有17条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3条进行了文字性修改。下一步,草案撰写小组将继续坚持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更广泛地进行实地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开门立法,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
(作者单位:钦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