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到不合格产品获10倍赔偿 购物注意索要小票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南宁市民叶某到超市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向超市方索赔10倍赔偿未果后,将超市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超市方返还购物损失,并支付10倍赔偿金。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叶某要求超市方支付10倍赔偿的请求获支持。
买回食品发黑发臭
2014年4月29日,叶某在南宁某购物广场购买了10包“绿帝”牌黑木耳和1包“绿帝”牌新疆贡枣,价值共计504.4元。叶某拆封后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几袋食品颜色发黑暗黄、气味刺鼻,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模糊不清、容易脱落,有些生产日期旁边还存在刮擦过的痕迹,且生产日期最后没有任何代码,无法辨别受委托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也无法识别该食品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8月6日,叶某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宁食药监局)投诉举报此事,南宁食药监局根据其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该购物广场和该品牌供货商广西南宁屈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最终扣押了一批问题食品。
11月18日,南宁食药监局以广西南宁屈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绿帝”牌冬菇、黑木耳等预包装食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今年3月4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南宁某购物广场存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买家将卖家告上法庭
要求超市方10倍赔偿未果后,今年4月份,叶某将南宁某购物广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超市方返还其购物货款损失504.4元,并支付购物货款的10倍赔偿金5044元。
南宁某购物广场辩称,从叶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发票看,不能证明其与发票中的消费者为同一人。此外,涉案商品是否在南宁某购物广场处购买还有待商榷。南宁某购物广场还表示,其已严格履行零售商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叶某要求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涉案商品是否在南宁某购物广场处购买?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盖有超市方的发票专用章,且购物小票上商品的条形码与广西南宁屈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某购物广场供应的“绿帝”牌商品的条形码均一致,因此可证明,涉案商品是在南宁某购物广场购买。
卖家需付10倍赔偿金
涉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南宁某购物广场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存在模糊不清和字迹被刮掉及未标注生产厂家代码等情况,涉案产品的供应商经营“绿帝”牌冬菇、黑木耳等预包装食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被告存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事实,法院遂认定涉诉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南宁某购物广场返回叶某货款504.4元,并支付叶某货款10倍的赔偿金5044元。
法官提醒
市民在购买商品时应养成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或发票的习惯,在纠纷产生之初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市民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后,可先跟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赔偿,市民可向“12315”投诉,由消协进行处理。如果依然没有结果,市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