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借据受保护 民间借贷不应该只看“高利息”
借款有借据受保护,但不能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不应只看“高利息”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市民李某向朋友黄某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是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黄某诉至柳南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应向黄某偿还债务,但是原本双方所定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利息计算应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方式计算。
今年3月,李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黄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某6万元整,于2014年5月4日前归还,利息2%,特此为据。如不按期归还而产生法律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同日,李某在《借条》的同一页下端写下《收条》,载明“本人已收到黄某现金6万元整”。
今年7月,黄某以李某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今年11月,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某向黄某借款6万元,有其本人书写的借条与收条为凭,黄某以此为由向被告提出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黄某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
法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的贷款年利率5.6%,双方当事人对于利率的约定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李某应支付2014年5月18日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