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贷为名吸收存款2000多万 两女子获刑并处罚金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潘俊秀)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民众投资热情高涨,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由于监管相对滞后,民间借贷风险性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以民间借贷之名扰乱金融秩序实施非法筹资的犯罪。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刑事案件。
2012年6月份起,邝某、陆某共谋:由陆某向他人筹集资金,邝某将所有筹集的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赚取息差。于是,陆某先后向李某训、李某志等43人吸收资金共计22615895元,再交由邝某以更高利率转贷至吴某平、欧某云等人,从中赚取息差,共同分利。一年后,陆某、邝某不能及时支付利息,被李某训、李某达等人催债并向公安机关反映,陆某、邝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兴宁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邝某、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兴宁区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告人邝某辩护人提出辩护,称邝某没有通过媒体、传单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集资,李某训通过陆某的介绍才向邝某转钱,邝某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2615895元,被害人共计43人,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邝某、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名成立。法院认为,非法集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不仅是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邝某明知陆某借给其的款项是陆某吸收他人资金得来,且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邝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兴宁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邝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邝某、陆某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