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做好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

15.10.2015  16: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效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决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开展备案工作。
    通知明确,备案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二是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其他较大事故(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等)。备案内容主要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事故调查立案、成立调查组和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和技术、管理调查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通知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备案材料以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按时报送,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对各地区较大事故查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