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杀停车场老板劫走装锌锭货车 三主犯一审领刑

14.01.2016  10:39

  河池

  残杀停车场老板 劫走装锌锭货车

  “9·18”抢劫杀人案三主犯一审领刑

  2014年9月18日凌晨,河池市南环路人民厂某停车场发生一起命案:停车场老板李某被杀,停车场内装有65吨锌锭的拖挂车不翼而飞。案发后,3名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11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有期徒刑。

  据了解,韦某平时好赌而负债累累。为了还债,2014年春节后,他告诉朋友梁某,在河池市南环路转盘旁的“老李停车场”内,经常停放着运输锌锭的拖头车,可以去把那些锌锭偷出来卖。两人制定了详细计划,但实地踩点后发现,老板李某常在停车场门口看守,要想把里面运锌锭的车偷出来必定会惊动他,且李某认识韦某。于是,两人商定去抢劫时直接把李某弄死。

  2014年9月17日晚7时许,韦某和梁某发现了两辆运输锌锭的大货车停放在李某的停车场里,于是决定实施抢劫。当晚,两人还约了黄某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为掩人耳目,三人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作案时,三人被李某发现,于是凶残地将他杀害,并劫走一辆装载65吨锌锭的大货车。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梁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但韦某在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他在本案中既提出抢劫犯意和作案目标,又具体组织策划并全面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

  法院一审判处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记者蓝锋)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