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防范儿童被虐应从第一次发现时介入

18.11.2015  09:41

 

  11岁正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女童小蕾(化名)疑被养父母虐待,全身多处刀疤。小蕾说,这些疤都是养父母打的,他们经常打她,没有任何理由就打她。养父母不仅用竹条打她,还曾经用水果刀割她,用针扎她的手指和脚板。目前,小蕾在医院接受治疗,警方正在进行伤情鉴定。当地政府也在想办法解决此事(11月17日《成都商报》)。

  这个话题很沉重,但无法回避。小蕾身上的伤已经变成一道道疤,刀疤照让人不敢直视。这比今年“3·31”南京虐童案中的伤更严重。显然,公众对南京虐童案等案件的关注并没能让部分养父母放下高高举起的“戒尺”。心理学研究曾有结论,施暴对孩子心理伤害更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公权力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儿童享有受保护权、生命权。这一规定促进了国内立法理念升级,也给下一步更好地保护儿童提供了视角。

  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首次扩大到所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诉讼启动也更加灵活。由此,如果本案中的小蕾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养父母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最终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下,养父母将受到拘留1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只是待养父母回家后,小蕾的处境会不会得到改善,会不会遭受更多的伤害,令人担心。

  从目前来看,有三点不利于儿童保护。

  首先,孩子的辨认能力不足。哪种情况下遭到虐待,很多孩子并不清楚,反而会认为是自己“做错了”应受的惩罚(例如南京虐童案),很多孩子会把父母的打当作是爱。

  其次,诉讼启动条件不利于保护孩子。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告诉才处理”的诉讼程序启动条件修改为“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但“没有能力告诉”语义模糊,难以操作。而且,被虐待的孩子会因担心没人管等选择继续忍受。

  第三,量化的伤情鉴定不利于了解孩子受伤实情。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儿童伤害案的介入都以造成轻微伤以上为基点,而鉴定要受伤愈时长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客观衡量出伤害事发时对儿童身心影响的真实状况。

  要改变这种状况,建议孩子所在的学校、社区等应在第一次发现孩子异常时就介入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只有第一次发现时就介入,才能让最初的伤害不演化为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