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检察院垫付2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获点赞

04.08.2015  18:47

司法救助暖人心

——梧州市检察院垫付2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获点赞

蔡某夫妇向卢军副检察长送上锦旗

(胡俊摄)

 

 

  广西检察网8月4日讯(通讯员  曾城)“感谢检察长的关怀和检察官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检察院先行垫付国家司法救助金给我们,及时解决了我们的家庭生活困难,给我们的带来了温暖,今后我们一定会好好生活,不辜负检察长的期望。”2015年8月3日,蔡某夫妇在租住的家中接过装着2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的信封时,哽咽地对向他们发放救助金的梧州市检察院卢军副检察长深深鞠了一躬,并送上一面写有“司法救助解民忧,人民检察为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4年1月8日晚上,蔡某夫妇唯一的女儿蔡某某被林某松用水果刀连续捅了几刀左颈部、背部、臀部,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0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夫妇经济损失23914元。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松及其家属至今没有赔偿蔡某夫妇的任何经济损失。

  今年6月份,梧州市检察控申科在办理蔡某夫妇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抗诉一案时,初步了解到蔡某夫妇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是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市检察院潘婧奎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批示要求控申科迅速调查核实,并亲自部署开展救助工作。控申科承办人员经过深入详细调查,得知救助申请人蔡某夫妇自从唯一的女儿去世后,家中只有其两个老人,生活无依无靠,家庭收入主要是两个人的养老金,因为家中房屋破旧近几年一直在外面租房住,两个人均患有病,需要长期治疗,家庭开支较大,两个人因为买养老保险、治病的费用以及女儿的丧葬费大部分系向亲戚朋友所借,负债较重,而被告人林某松至今没有赔偿其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赔偿意愿,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后,认为蔡某夫妇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市政法委于2015年7月23日审批同意对其救助人民币20000元。该笔救助金系近年来我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金额较大的一笔。由于政法委审批后到财政拨付救助金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为了尽快将救助金发放给蔡某夫妇,彰显检察人文关怀,梧州市检察院决定先从自身经费中先行垫付该笔20000元救助金,并将救助金送到蔡某夫妇租住的家中,及时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在了解到蔡某租住的地方系某单位宿舍,该单位于计划于年底前收回该宿舍,蔡某夫妇又将要面临另觅租房,而租金更加昂贵的情况后,市检察院卢军副检察长表示将尽量和该单位协调,争取该单位同意让其多住一段时间。蔡某夫妇连忙表示感谢,并送上了感谢信一封。

  2012年以来,梧州市两级检察院始终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贯穿于执法办案之中,坚持把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彰显司法为民情怀,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目标, 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并积极给予帮助,已先后为140多名刑事被害人或家属进行了司法救助,共发放救助款80万余元,并逐步将司法救助对象从单纯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逐步扩大到刑事、民商、行政等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由单一的物质救助逐步拓展为综合救助,尽最大可能在入学、就业、生活、心理辅导等方面为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便利和帮助,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