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先行先试出台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自治区司法厅先行先试出台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关于“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和“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的规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培养一支具有较强能力、较高社会信用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的规定,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司公职律师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2004年试点经验,2014年12月,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加快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公职、公司律师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公职律师实施范围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不再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司律师实施范围为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不再规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型知名民营企业。相比其司法部和他兄弟省市的试点工作,工作开展的力度和范围更大。
二是明确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和“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的规定:要具备“两个办法”规定条件,均可申请设立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及其公职、公司律师。不在有选择的开展试点工作,而是全面明确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试点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公司律师的权利义务,完善了准入与退出机制。“两个办法”规定公职、公司律师享受社会律师的相应诉讼权利,同时也相应的履行社会律师的义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承担公职、公司的特定义务。同时,对公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的转换进行明确,确保管理的统一性。
四是细化申请成立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和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的材料要求。“两个办法”明确申请公司、公职律师所需要的材料及相应的审批要求,有效规范公司、公职律师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