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所有公立医院12月起推行“先诊疗后付费”
新华网海口11月30日电(记者马超)记者30日从海南省卫计委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海南省内所有公立医院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
据介绍,“先诊疗后付费”实施范围涵盖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今后,参加海南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和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将享受此项服务。
记者了解到,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将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近期证明身份(低保、五保对象)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
为有效规避欠费风险,海南省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对参保(合)人员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合)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合)费用时,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