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六名党员干部受党内处分 涉公车私用公款旅游
14.01.2015 11:05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张艳华)昨日,自治区纪委公开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6名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案件涉及贵港、河池、百色三市,均为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案件。这是进入2015年来的第二次公开通报,与第一次通报也只相隔7天。
贵港市审计局副调研员、港北区审计办事处主任李殷华2014年8月公款吃喝问题被查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胜光,调研员刘哨凡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公款旅游问题被查处,陈胜光、刘哨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副庭(局)长韦志强2014年7月公车私用问题被查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池市宜州市发改局副局长韦德新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公车私用问题被查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百色市右江区物价局局长覃仕海2013年公款开支娱乐场所消费及购买礼品等费用问题被查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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