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下发《关于直属企业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18.05.2015  14:0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日前,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两个主体责任”职责范围

意见》明确划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职责范围:自治区直属企业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下属企业设立党委的,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由下级企业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承担领导责任。下属企业不设党委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派出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由派出企业党委承担;派出企业不设党委的,由上级企业党委承担。企业领导班子非党成员分管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由班子第一责任人承担,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责任由非党成员承担。

自治区直属企业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责任主体,承担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共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下属企业设立纪委的,监督责任逐级分解,由下级企业纪委承担同级和下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承担领导责任。下属企业不设纪委的,集团公司纪委承担监督责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派出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由派出企业纪委承担,派出企业不设纪委的,由上级企业纪委承担。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责任清单制度

意见》要求各企业党委、纪委每年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任务清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需要,制定本年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任务清单,并分解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逐级分解到各下属企业党委和纪委,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分工体系,做到人人肩上担责,事事抓好落实。并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任务清单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企业年度考核。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任务清单具体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38项,纪委监督责任29项。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追究

意见》提出,各企业党委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健全和完善“1+7监督工作闭环”:即以健全国资委行政监督工作闭环为统领,进一步在企业内部完善党内监督工作闭环,完善法制监督工作闭环,完善执纪监督工作闭环,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闭环,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闭环,完善职工监督工作闭环和完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闭环。自治区国资委计划先试点后推开,并鼓励各集团公司以问题为导向,选择本企业急需解决的监督环节,开展试点,逐步推开。《意见》还强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相关负责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对腐败案件和违纪行为隐瞒、压案、不查处的企业党委、纪委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