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广西出台《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近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深入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拟订。
《办法》明确了告知承诺对象为新提拔或转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所称的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的实施,按照告知、承诺、备案三个步骤、程序进行。
《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是审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承诺,是被告知的领导干部向审计机关书面承诺掌握告知事项的一项制度。
《办法》进一步严肃了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机制。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领导干部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行承诺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办法》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广西现行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必将促进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权力正确运行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新任命提拔的一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施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进一步加强新任领导干部增强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增进其了解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身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减少因不了解经济法律法规而发生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来源:自治区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局 作者:吴旭晖 发布时间:2019-10-28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