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室盗走老板电脑被拘役4个月
21.03.2015 13:44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赵昌吉)老板好心借电脑给员工上网,却遭员工入室盗走电脑藏匿。昨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肖某是陆川县人,2014年7月到隆安县那桐镇某工地打工。其间,肖某常到工地老板叶某的宿舍使用其笔记本电脑上网。同年9月7日21时许,肖某想到叶某宿舍上网,发现宿舍门已上锁但窗户未关好。他从窗户钻进宿舍,开灯后发现叶某的笔记本电脑就放在桌子上。肖某顿生歹意,将笔记本电脑盗走,拿回其工棚宿舍内藏匿。9月16日,叶某回到工地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随即报案。警方经侦查,认为肖某有作案嫌疑,遂前往肖某宿舍将其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568元。庭审中,肖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洁身自好,不要以为偷盗一个小小电脑不会入刑。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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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2015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