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函〔2016〕359号(人事) 关于开展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为摸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底数,明晰结构分布,深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民办函〔2016〕151号)要求,现将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其中:
“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不重复统计:(1)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2)取得地方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3)取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主要是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4)2011年以来接受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
“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等。
“专门性社会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帮扶、生计发展、就业援助服务;(2)情绪疏导、精神抚慰服务;(3)矛盾纠纷调节、家庭与社会关系调适服务;(4)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维护、政策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及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服务;(5)行为矫治、戒毒康复、危机干预服务;(6)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融入、社会参与的服务;(7)其他旨在满足服务对象心理社会需求、增强社会功能的服务。此外,也包括针对上述专门性社会服务的机构管理、项目管理、教育、研究工作。
其中公务员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统计分两类:以直接提供上述服务为主要工作的公务员(行政机关1类);不直接提供上述服务的公务员(行政机关2类)。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指标和格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附件)。
二、统计方式
本次统计工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请各市民政局协调所在市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统计。
(一)民政和老龄系统:主要面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民政与老龄事业单位,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统计。
(二)教育系统:主要面向特殊教育机构和工读学校进行统计。
(三)公安系统:主要面向戒毒服务机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进行统计。
(四)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面向社区矫正机构和安置帮教机构进行统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面向人才服务市场、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统计。
(六)信访系统:主要面向各级信访部门进行统计。
(七)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面向医院医政科、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健康教育所(站、中心)以及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统计。
(八)工会系统:主要面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困难职工帮扶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进行统计。
(九)妇联系统:主要面向各级妇联组织、妇联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服务妇女儿童的组织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妇女、儿童之家进行统计。
(十)残联系统:主要面向各级残联组织、残联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服务残疾人的组织机构进行统计。
组织和共青团系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数据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负责提供,各地不再统计。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格式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请各市民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好数据收集、汇总工作,于5月31日前将填写有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加盖公章以传真方式报自治区民政厅。为掌握详细数据,请各市民政局将本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各市党委组织部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附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4月28日
联 系 人: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周雪非
联系电话:0771-2615553、2824186(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桂民函〔2016〕359号(人事) 关于开展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含附件扫描版)
桂民函〔2016〕359号(人事) 附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