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通过立法全面执行绿建标准

18.10.2016  11:07

9月2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对广西民用建筑节能在法律层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第六个省份,对我区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出台《条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节能降耗、改造人居环境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

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大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的“七项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了“三项基本政策”: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违反建筑节能处罚政策。

发布会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杨栋、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意义及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就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等《条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绿色建筑推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既有建筑改造方面,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条例》规定了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筑节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区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推广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全面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多方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得到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