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关车门卡住老人一只脚 老人摔倒受伤
公交司机关车门卡住老人一只脚
老人摔倒受伤,将司机及其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上月26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市民梁阿婆乘坐公交车出行,结果司机早早关了车门将梁的一只脚卡住,导致老人摔倒受伤,梁阿婆将司机和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那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责任如何认定,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提醒,运输过程中,承运方有责任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是乘客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伤害,承运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过程中,梁阿婆的代理人称,2013年12月7日上午,72岁的梁阿婆乘坐公交车出行,当其一只脚已经踏上公交车,司机突然关门,导致梁的脚被夹住摔倒受伤,造成老人椎脊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发后,公交车司机李某并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而是认为老人故意敲诈。而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公交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梁阿婆及其代理人认为,梁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公交司机操作不当所致,请求法院判令公交车司机赔偿其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等4万余元,而公交公司作为李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是一起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引发的纠纷,那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责任应如何判定呢?去年4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类似的案件作出了判决。57岁的市民刘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却因公交车紧急刹车,刘撞到收银箱而昏迷。出院后,刘女士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索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因此次事故损伤胸椎、右下肢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结果,刘女士也应负一定责任,当时公交车是正常停车,刘是没有拉好扶手而受伤。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致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据法官介绍,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坐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乘客在此过程中受伤,如果承运方不能证明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造成伤害,承运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法官建议,一旦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要及时报警并前往医院救治,注意保留好车、船、飞机票等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的诉讼中维权。
小贴士
出行要及时购买保险
如今,快速公交、动车越来越方便市民出行,为以防万一,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民们最好为自己或者家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据了解,火车票中的意外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有很大区别,火车票中的意外险由铁路部门赔偿,商业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偿,赔付的主体完全不同。另外,从赔偿数额上看,两者相比悬殊也比较大,有些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最高的火车意外身故赔偿能达到5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目前,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均推出了交通意外险险种,包含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时限通常不超过1年。交通意外险的险种相对简单,对投保人的年龄也没有太大限制,而且在网上购买通常价格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保额则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