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王莹)在今日召开的文化部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制定从2008年年初正式启动。今年4月,法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法律于今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法律。
据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介绍,这部法律在强调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高效能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努力方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激发公共图书馆的内部活力和发展动力四个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要求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六级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并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法律要求,要充分地利用好图书馆的现有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和展览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出要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广泛开展数字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图书馆交流合作的方式,促进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服务效能。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法与去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衔接?对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公共图书馆法在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一部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可以说,保障法与公共图书馆法是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
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张永新重点介绍了近期10项工作安排,包括分级分类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的培训工作、编纂出版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图书教材、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的宣讲活动、启动公共图书馆法学习贯彻情况督察等。
记者注意到,公共图书馆法对建立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提出明确要求。对此,张永新表示,2016年,文化部等五部委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政策文件。目前在全国,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等10多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并且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从推进情况来看,各地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模式,如浙江嘉兴的“中心馆-总分馆体系”建设模式、江苏苏州公共图书馆与各系统图书馆合作共建模式、广东佛山禅城的“1主+5分+14成员馆”服务模式等。下一步,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的要求,将通过加强工作调度、推广试点经验、强化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这项制度设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