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出台《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桂林市新制定《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注重强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一是严格公务接待费控制。 规定要求,市直各单位公务接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高消费活动。
二是强调公务接待审批。 规定明确,公务接待必须取得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是规范接待标准。 规定明确,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进行,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接待单位不具备条件,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四是加强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管理。 规定强调,除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按规定自行用餐。确需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协助安排用餐的,外来出差人员应当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严禁挪用财政资金对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进行补贴,严禁以单位食堂为载体违规发放福利,严禁将其他费用在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开支。
严禁超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内部食堂(包括党政机关具有会议、餐饮等公务接待功能的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装修设计应简洁朴素,各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的管理,杜绝大吃大喝歪风和奢侈浪费行为。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含接待事项、人数、人员身份、接待场所、经费开支等),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桂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对市直各单位内部食堂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接待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严肃问责,并通报曝光。
信息报送:桂林市财政局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