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 标识不享有任何特权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王志鹏)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出台,要求自治区本级各公车改革单位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公车专用标识仅是车辆的身份标志,不享有任何特权。
据介绍,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参照执行。
车改后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符合留车岗位人员选择实物用车保障的车辆,调研和接待用车(特殊保障车辆除外),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类车辆,都要张贴全区统一的公车专用标识。每辆公务用车张贴一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醒目位置。公车专用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遮挡。
专用标识制作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正面印有编号、公务用车、举报电话、网址等内容。背面印有“公车使用纪律”,包括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超范围用车等。
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公车专用标识的发放、更换以及公务用车信息备案工作做好登记整理,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对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的公车标识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以及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的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上级部门规定喷涂制式标识图案。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或上级部门虽有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但进入平台进行集中管理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及“监督电话******”字符。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