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交社保 员工起诉催还款
24.04.2015 13:31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龙江)公司无钱为员工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反而还向其借款3万元,用于垫付社保费用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周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才出具了借条,却坚持要附上“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的条件。经多次追讨无果,周某起诉至兴宁区法院。4月22日,该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周某原是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2002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职期间,公司因无资金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向周某借款3万余元,用于垫付社保费用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2012年5月,周某离职。因担心离职后借款债权无从保障,周某遂请求该公司出具借条。公司同意出具借条,但坚持加上“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的条件。考虑到这张借条是唯一的权利保障依据,周某无奈之下只能收下借条。
因借条上载明“待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周某近3年来多次向该公司催款均被“未进行改制”为由拒绝还款。最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明确还款期限,判令该公司归还借款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出具给周某的借条中记载“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因该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故该记载应为履行条件而非履行期限。该条件系被告单方设定的还款条件,并无证据证明该条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仅应作为其单方的还款承诺,未经周某同意,对周某不产生拘束力。且该公司自2006年开始改制至今已逾9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无法预估改制完成时间,“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客观上亦无法作为明确的还款期限。对周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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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15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