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门票只按身高优惠涉嫌违法 超市低标高结被罚
摘要提示: 自治区物价局通报多起价格违法案例 公园门票只按身高优惠 涉嫌违法 核心提示 自治区物价局本月启动价格诚信宣传月 活动,通过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查处违规涨价、违规收费、价格欺诈、垄断...
自治区物价局通报多起价格违法案例
公园门票只按身高优惠 涉嫌违法
核心提示
自治区物价局本月启动“价格诚信宣传月” 活动,通过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查处违规涨价、违规收费、价格欺诈、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昨日,该局向媒体通报了商家常见的几种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告诫商家要诚信经营的同时,提醒消费者学会辨别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维权行动。
案例 1
低价高结
被罚5万元
今年 8月5日,来宾市某超市销售的商品“百吉福棒棒奶酪”标价签上标示的销售价格为65.50元/袋,但消费者购买时,却按79.70元/袋进行结算并收取价款。
处理意见:该超市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与实际不符,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该单位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宾市物价局对该单位处罚款5万元。
案例 2
价格附加条件
不明示
南宁市某商场,有的专柜标示“满2000元,送1000元”,即消费满2000元送1000元现金券,但是没有标示1000元现金券的使用条件。经物价部门询问得知,现金券的使用,是在消费者购买1000元的正价商品后才能抵扣200元,即要消费5次1000元后才能使用完毕。
处理意见:该商场隐瞒了礼券使用的附加条件,存在价格不正当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开展价外馈赠物品或者有奖销售促销时,应当标明馈赠物品或者奖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内容,可以展示馈赠物品或者奖品的实物样品;进行价外馈赠服务时,应当标明服务的项目名称、内容、场所、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价外馈赠的物品或者服务在标示价格(价值)时,应当真实明确,如实标示;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总数量。有奖销售还应标明奖项和中奖概率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 3
公园门票未按规定优惠
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南宁市某公园实际售票中,仅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门票优惠:身高1.4米以上的消费者购买通游票,价格为50元/人;身高1.2米-1.4米(含1.4米)购买儿童通游票,价格为20元/人;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票;现役军人、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物价部门介绍,根据规定,未满6周岁儿童免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及持有效学生证件学生享受半票,该公园没有执行该政策。
处理意见:该公园的行为,属于采取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记者昨日走访该公园售票处发现,其门票价格表显示仍是按身高进行门票优惠。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案例 4
房产中介违规收取高额“居间费”
一市民向物价部门投诉,其买房时不小心掉进南宁市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设置的销售陷阱,一个人签了3套房的认购协议书,支付了3套房的定金和“居间费”共232916元。
处理意见:根据现行价格政策以及合同法律关系,销售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购房人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介机构代开发商销售楼盘,代理费用由开发商支付,标准由双方协调,中介机构与购房人在买卖商品房中不存在代理居间关系,不能收取代理及居间费用。
经查实,被投诉人——南宁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全权代理销售某楼盘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隐瞒真相,诱导葛阿姨与其交易,交纳购房“定金”并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价之外另收取所谓的“居间费”。价格执法人员介入后,最终,该代理公司老总和经理登门道歉,并全额退回所收取的定金和“居间费”。
相关链接
价格举报电话下月“全国通”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给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价格举报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发了全国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业务办理平台、呼叫平台、知识库等部分,已于11月15日正式启用,可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联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完成12358呼叫平台接入工作。目前,广西全区已经接通过半(53%)单位,预计12月初完成广西12358价格举报电话割接进入国家呼叫中心系统。届时,价格举报将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广西也能举报发生在其他城市的价格违法案件。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将对价格举报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完)(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袁夏岚 李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