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集中曝光一批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05.02.2016  10:57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近三个月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新增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13件,其中,部分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了判决。近日,公安部公布一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查处的营运客车、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还较为普遍,特别是春运期间,群众集中回乡探亲团聚,农民工、学生集中返乡返程,道路旅客运输量持续攀升,客车、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违法将呈现多发态势,部分营运客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公安部交管局已经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春运期间开展道路交通集中整治,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营运客车、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坚决立案,严厉打击,全力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负责人特别提示广大驾驶人特别是营运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管理人要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拒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希望广大乘客珍爱生命,不坐超员车辆,并主动监督、举报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打造平安春运,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