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驾照考试将改革 自学自考在邕遇“三难”
核心提示
11月24日中午,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称,“驾考”将改革,驾照自学自考或成真,该消息引发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这是个利好消息,那么在南宁,自学驾考究竟行不行?昨日下午,南宁市车管所一负责人对此向记者进行了解答。
报名关
自主报名不可行
科目一自主报名是不可能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市民要去驾校报名,然后到指定医院或车管所体检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由车管部门审核,审核过关后,车管部门才受理市民报名。
至于驾考科目一要学习的相关交通法规,驾考学员除了熟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可以去互联网上做一些以往学员贴出的考试试题。当然,也可以去驾校购买驾校出售的考试资料。
练习关
场地和教练难找
当驾考学员通过驾考科目一后,以后的驾考科目是可以自主预约考试的。但科目二及科目三的学习场地就是一个难题。举例说明,驾考科目二中的半坡起步,驾考学员就不可能自己去找一个陡坡来自行练习。除了危险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陡坡的坡度是否达到了考试标准。此外,驾考学员能否找到教练车及教练员还很难说。
车辆关
无法租到教练车
另外,邕城驾校的教练车都是安装有GPS定位的,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教练车只能在固定的区域内行驶。因此,驾校方是不可能将教练车租赁给市民。而驾校的教练员都是经过一系列考试,考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教练证才可上岗的。按规定,驾校也不会将这些教练员“租赁”给某个市民当教练。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驾考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南宁市车管所该负责人说:“总而言之,南宁市目前还暂不可能实现自学驾考。”
记者了解到,南宁市目前驾考预约难(尤其是外地学员),学车费用不低,一直是广大驾考员所非议的。当日下午,就自学考驾照一事,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大多数人表示了“自学自考驾考听起来很美,只怕可望而不可即”。
市民徐先生表示,自考驾照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去哪里找私人教练员,去哪里租赁教练车,又去哪里实际操作车辆,去哪里购买学车计时卡……太多问题了,他不看好自学自考驾考。
新闻延伸
预约驾考:3种情况可不通过驾校
据南宁市车管所一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对于不通过驾校自主预约驾考的情况一直以来都有,但只针对下面3种情况:
●第一,军警换证。当事人必须向车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证明,车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方可给当事人办理预约驾考。
●第二,驾驶证被注销。一些市民在考取驾驶证后,因为某些原因过了换证时间,从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像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车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证明,车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以给当事人自主预约驾考;
●第三,境外换证的。就是在国外拥有驾驶证的,回到国内需要换国内驾驶证的人群,可以持相关材料和证明去车管部门申请自主预约驾考。车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可以自主预约驾考。
南京姑娘状告车管所
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2012年8月,南京姑娘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愤而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2013年8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苏的诉讼请求。
驳回理由有两个:
1 学习程序不符合要求
本案中,小苏在2012年8月向车管所申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但从她的申请中可以看出,小苏在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之前,并没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程序进行。
小苏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也没有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车管所对小苏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她的申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 学习条件不合理
小苏在申请与诉讼中都提到,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是在封闭的场地中进行,意思是她学习驾驶技术不是在道路上进行的,因此,小苏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法院认为,因机动车驾驶技能是实践性非常强,且主要应用于公共道路,又涉及自身与公共安全的一项技能,其学习过程最终不应当脱离道路,也不应当脱离相应的法律制度。
状告车管所的不只一人
相似案例有赢有输
深圳案例:原告胜诉
2007年,因车管所要求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
法院审理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本案中,车管所依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昆明案例:原告败诉
2011年,自认为因为申请机动车驾照“直考”被拒绝,昆明铁路工人姚勇东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实行了社会化,但由于机动车驾驶的专门要求和特点,驾驶人员技能的培训应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管理。(记者 蒋涛 实习生 黄智英)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