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公布价格违法案例 明码价实为“优惠”陷阱
11月,自治区物价局启动“价格诚信宣传月” 活动,以期商家能诚信经商,消费者能及时维权。昨日,自治区物价部门公布了几种价格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案例,提醒市民明码背后的实价的确值得商榷,在遇到相似情况时,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目前,下述情形二至情形六提及的价格违法和不当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情形一 低标高结
今年8月5日,来宾市某超市销售的商品“百吉福棒棒奶酪”标价签上标示的销售价格为65.50元/袋,但消费者购买时,却按79.70元/袋进行结算并收取价款。
点评:该超市行为是不正当价格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七条所指的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因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来宾市物价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情形二 虚构原价
南宁某超市销售的服装均以吊牌价作为打折的基础价格,而不是以法律规定的此次降价前7日内同一场所销售的最低价格(原价)为打折基础价格。其箱包专柜标注威豹箱包打6.8折,经查销售记录,该品牌不以原价作为打折基础,部分商品甚至不以吊牌价为打折基础。
点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之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情形三 赠券不注使用条件
南宁某商场有的专柜标示“满2000元,送1000元”,即消费满2000元送1000元现金券,但是没有标示1000元现金券的使用条件。经询问得知,现金券的使用,是在消费者购买1000元的正价商品后才能抵扣200元,即要消费5次1000元后才能使用完毕。
点评: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情形四 虚构优惠折扣
南宁某超市家电区同时存在标价签标示的价格和广告彩页标示的会员价格,会员价格相对标价签价格有较大降价幅度。经查销售记录,会员价格与原价相比实为涨价。该超市销售的啄木鸟和稻草人品牌,广告彩页写了从9月3日到23日,按照7折进行销售。经查,啄木鸟品牌从8月27日—9月23日,确实是按原价的7折进行销售,但稻草人品牌9月3日之前一周的售价和9月3日之后的售价是一样的,并没有进行7折优惠。
点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次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情形五 误导性标价
南宁某商场有的专柜用广告牌标示“全场5折起”,但5折的商品只占一小部分。鞋柜专区部分专柜标示“8折”,同时标示“折上折”,经查该专柜还另外打9折,但这个9折并没有标示。
南宁某超市在促销手册上使用“惊爆价”,在商品广告彩页上使用“大特价”等违规广告宣传用语。
点评: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都属于误导性标价。
情形六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南宁市某公园在实际售票中,按照身高进行门票优惠:身高1.4米以上的消费者购买通游票,价格为50元/人;身高1.2米—1.4米(含1.4米)购买儿童通游票,价格为20元/人。没有执行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票,现役军人、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未满6周岁儿童免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及持有效学生证件学生享受半票的政策。
点评:该公园的行为,属于采取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记者 孟娟娟)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