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 大中专毕业生缴半年社保可申请

03.12.2015  10:31

  公租房准入门槛降低了。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放宽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对特殊困难家庭在租房、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条件放宽

  申请准入门槛降低

  申请人年龄是公共租赁住房最直接的一个准入门槛,在之前《办法》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不同的申请人群应适当降低准入条件。

  对此,在《办法》中,关于年龄的界定,根据三类不同的人群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一类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单身的,年龄需满35周岁,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第二类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单身的,年龄需满23周岁,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申请实物配租,但无货币补贴;第三类是住房困难的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年龄只需要满23周岁,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申请实物配租,但无货币补贴。

  另外,《办法》还放宽三类人群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调整为1.5倍以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累计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6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也分别由原来的3年、2年(累计缴纳社保期限3年)降至1年。

  费用减免

  特殊困难家庭获更多保障

  申请公租房群体大多数是社会基层家庭,特别是一些特殊困难家庭需要更多的保障。《办法》在租赁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用等方面都作出相应的减免规定。

  关于租金减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关于租赁保证金,为防止承租人损坏租赁房屋和不依约缴交租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并参考房屋租赁市场的一般做法,《办法》规定,承租人需要按照3个月租金计交租赁保证金,但针对孤老、孤病、孤残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减免租赁保证金。

  关于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房源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属于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承租人按照政府指导价承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由承租人按照该商品住房项目标准支付。同时,《办法》也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给予补贴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宜居规范

  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公租房面积有多大?规划的配套设施何时交付?过去,一些公租房建设项目存在配套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不完善就急于交付使用的情况,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在《办法》中,规定新建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强调公租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明确了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租房项目同时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同时,首次强化对公租房建设的宜居规范,规定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房屋节能、环保、生态等角度去建设。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并规定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区域,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资格审定

  实行“三审核两公示

  《办法》就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作出“三审核两公示”的具体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城区住房部门复审,市住房部门核准的三级审核,并规定在初审、核准阶段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防止骗租,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另外,《办法》还规定,经核准的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为3年。受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租房的,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若不办理退出手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自责令限期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同时,为了监督退出保障的承租人及时腾退房屋,《办法》规定,承租人应当自受保障资格被取消或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逾期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占用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存在骗租、转租、转借、擅自装修改为他用、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受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一)  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  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

  (三)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满35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在获得实物配租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3周岁。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3周岁。

  (记者 彭媛媛)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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