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试行 连缴半年即可申请
南宁异地公积金贷款,备受市民关注。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整试行。重新修订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试行工作,待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正式实行。铁路分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异地贷款合并计算缴交额度
2015年10月8日起,广西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仅在全区推行,还可以与全国21个省(区市)城市互通。举例来说,南宁市民想在杭州买房,可向杭州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贷款。因此,异地公积金贷款不仅能给缴存职工带来更大的实惠,还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
王先生是沈阳市民,妻子在桂林工作。他想来南宁购房,但本人缴存额度不够,又想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该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王先生的缴存额度可将妻子的计算在内。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为: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如果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管理中心将暂时停止受理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可向其他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含铁路分中心)申请贷款。
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异地贷款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异地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据记者了解,按照新政,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申请职工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60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利率方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根据《实施细则》,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在2015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个贷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连续3个月未还款提取被“叫停”
还款方面,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出现还款逾期行为,管理中心有权追究借款人的相关责任或提前收回贷款。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的,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暂停办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根据《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在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并恢复正常还款后,管理中心可向缴存地管理中心递交《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停办理状态。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记者 凌剑伊)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