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装修列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南宁晚报曾经报道过《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正式发布的《通知》将市民关心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次数、异地购房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明确。
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将不再一成不变。《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个贷率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于市民关心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通知》明确将全面展开该项业务。
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原则上由购房地发放,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可由缴存地发放。外地就业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改善型购房贷款,也可向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贷款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通知》要求,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公积金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都快的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