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检察院公诉环节促和解 父子俩知悔获缓刑
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张娜) “如果不是自己一时冲动,也不会连累儿子和自己蹲大牢。如果不是检察官的好心,不厌其烦的三番五次的促成双方的和解,我们父子俩也不可能得到缓刑这个最好的结果。感谢帮助过我们父子俩的所有人,我记在心里,从此我会好好做人,也会教导自己的儿子、孙子们好好做人,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好人。” 这是作为一个被告、一个父亲的卢某拿着判决书,含着热泪对在场的检察官和法官说的话。
近日,由临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和卢某某父子故意伤害一案,因在审查起诉阶段, 卢某和卢某某父子与被害人陆某和陆某某父子双方在承办检察官三番五次的耐心调解下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后经临桂县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和卢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卢某和卢某某父子俩本是安份老实之人,一家人在两江镇上开了一家水泥店,日子也算过得殷实。2015年2月初,卢某的水泥店揽到了村里修路工程的水泥供货生意,因为是个大买卖,卢家丝毫不敢怠慢。在两江镇上和卢家关系不错的陆某,也经营着一家水泥店,眼看着卢某生意越做越大,陆某眼红想要从中分一羹。2015年2月10日, 陆某来到卢某的水泥店想要与其合作,卢某不肯将好不容易到手的生意拱手让人,双方产生矛盾,继而从大吵上升到相互殴打。卢某某和陆某某看到各自的父亲卢某和陆某相互殴打,便相继过来帮忙,两对父子扭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卢某父子用螺旋钢筋棍将陆某父子头部打伤。经临桂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陆某和陆某某头部的损伤鉴定为轻伤。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审查具体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具体的案情后,在看守所提审卢某父子进行例行问话时,卢某父子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各自强烈的向检察官表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希望能通过自己的真心悔过和诚意的赔偿,取得对方陆家的原谅。承办检察官将卢某父子的心声转达给被害人陆某父子,陆某也坦诚的表示不希望大家的一时冲动,毁掉一个美好的家庭,如果卢某父子有诚心愿意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应的赔偿,他们愿意对其行为谅解。毕竟大家之前关系都不错,卢家一大家子人也还靠卢氏父子俩支撑着。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心声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人,且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被害人陆某父子伤势较轻,现已恢复得不错,被告人卢某父子真心悔过,被害人陆某父子也心胸宽广,愿意不计前嫌。如果促成双方和解,不仅能化解两个家庭的矛盾,也能达成两个家庭的心愿,在化解矛盾中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调解成功,被告人卢某父子给与被害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有利于被告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承办检察官决定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承办检察官先后三次联系被告家属和被害人进行协商,以谈心的方式,释法说理,耐心地调解,劝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在检察官的劝说下,双方都对当时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后悔不已。卢某父子从看守所寄出亲自书写的道歉信,并给予了陆某父子适当的经济补偿,陆某对卢某父子真心悔过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三番五次的调解,最终修复了原本破损的邻里之情,使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将公诉环节的调解与刑事审判有效对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对卢某父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和解效力延伸到审判环节。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卢某父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真心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父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