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走的公路被强行收费 判收费企业退还“过路费”

29.08.2015  13:57

  新华网南宁8月29日专电(记者夏军、黄浩铭)一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附近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一级公路通行费。没通行一级公路的车主,也被强行收费。这一事件引发较大争议。日前,法院判决收费企业退还车主“过路费”。

  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通往70公里外的宜州市有1条高速公路和1条一级公路(金宜路)。去年底,金宜一级公路上的东江收费站被拆除。

  今年4月,原告周林驾车通过高速公路从宜州驶往金城江区。抵达目的地后,收费站除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外,还加收了10元“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

  没走一级公路,却被强收通行费,这让周林很费解。今年6月,周林将道路业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执行收费的该集团下属子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元通行费。

  两家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撤销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河池东江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撤销东江收费站,并由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代收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

  “我对这一规定没有异议,但除法律依据以外,收费还需有‘事实依据’,而我根本没有通行金宜路,怎么能收费呢?”周林说。

  但两家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确认,无论车辆是否通行金宜一级公路,只要从高速公路河池东出口驶出,就要加收10元通行费。

  这一“被收费”现象引发当地网民热议。当地网络论坛相关网帖评论量达数百条,部分网民惊诧,一级公路通行费为何能“搭高速公路收费站便车”?

  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称,被告方虽经政府许可享有“金宜一级公路”的收费权,但原告并未在“金宜一级公路”上通行,双方没有发生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方加收原告“金宜一级公路”的通行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完)

[责任编辑: 李宸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