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车改革方案出炉 公务交通补贴最高为1950元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鲜出炉。今年12月底前,广西将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及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在交通补贴方面,全区公务交通补贴最高为1950元,最低为650元。
关键词 改革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全部参加
结合中央精神和广西实际,全区将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今年12月底前,广西将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及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根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车改。
人员方面,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同时,《方案》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实因为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在车辆方面,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则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也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关键词 交通补贴
补贴最高为1950元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据悉,全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将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出行。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关键词 公开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
车改后,车辆配备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那被“收归”的车辆将如何处置?据了解,将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改革后,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方案》对此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关键词 保留车辆
按比例保留必要车辆
根据《方案》,广西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但会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而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各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关键词 监督检查
不得领了补贴又违规乘车
《方案》还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同时,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则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覃琳)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