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调整” 加强南宁市停车场管理
近日,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这部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章作出全面修改。此次修改着眼于破解“管理真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使《办法》更切合我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具体说来,新《办法》共有六大“调整”,加强南宁市停车场管理。
一、调整停车场的概念和范围
新《办法》明确将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停车场纳入管理范围,以解决利用路外政府预留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管理依据缺失问题,同时也为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题提供依据。
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体制
交警部门负责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并进行管理;将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全部下放属地管辖,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三、调整停车场建设的规范
新《办法》规定,对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医院、旅游景点、商场、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等建筑物或场所实施改扩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补建停车场。此次修改取消了以购买补足停车位的方式,主要是由于,这些重点公共场所具有承担公共服务功能、人流量大等特点,配建的停车场(停车位)以服务所属建筑物和场所的停车需求为重点,购买方式不能解决就近停车的需要,若购买边远区域的停车位更无法缓解这类场所的停车难题,一些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有可能以减少停车位提高占地面积或者容积率等方式争取商业利益,不利于解决重要场所停车难的问题。
四、调整人行道管理的规范
近年来我市加大投入对人行道进行改造和提升,提高了人行道的建设标准,改善行人通行条件。为维护人行道设施完好,减少车辆停放给人行道带来的损害,本次修改结合人行道的结构与材质特点,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五、调整停车场管理的规范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停车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补充明确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以加强我市道路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力度。为解决部分停车场因入口处停车等待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现实问题,规定停车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除采用免取卡自动识别技术的道闸外,应当将道闸设置在距道路红线20米以外的位置。增加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记录停车时间等服务的要求,加强对经营者的服务规范,保护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整管理措施的规定
此次修改针对目前比较突出的霸占停车位、违法占路收费等破坏停车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明确禁止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挡车器、专用牌等障碍物,阻止他人停车,防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禁止擅自占用免费停车位向停车人收费等。另外,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单位和个人的守法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