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桂文发〔2014〕105号)
桂文发〔2014〕1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的精神,我厅决定调整13项文化(文物)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如下:
一、取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审批”、“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审批”、“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样本审批”、“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备案”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我厅将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从事的营业性演出审批”等三个项目并入“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此三项分别列为子项目实施。
三、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等四个项目并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项目,此四项分别列为子项目实施。
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我厅即日起通过本厅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件,及时受理相关项目的审批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4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