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

23.03.2016  18:30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南宁市公安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电  话:289109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大学西路66号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邮编:53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附件:南宁市公安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南宁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

 


南宁市公安局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90-2012)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90项

  2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2015)

具有爆破作业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91项

  3

消防设计文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19项

  4

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规范性文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9条、第8.0.1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20项

  5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12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