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小宁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有关建议的答复书

06.03.2018  02:01
 

尊敬的王小宁同志:

  您通过网上信访系统提交的《关于解决北京市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3条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此次来信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探讨您在来信中所提的建议。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反馈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设城市双层道路系统

  对于双层道路,这是一种道路建设新模式,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单元控制性规划,近期难以实施。我委将对这一项目建设新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在充分调研国内成功建设案例和管理案例的基础上,推动该模式纳入到各类建设规划中,并结合南宁市实际需要,吸纳到南宁市城市建设中去。

   二、关于使用智能无轨列车

  经核实,来信提及的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推出的智能无轨列车,实际为公交车加长,同时在专用道上布设感应桩,列车的运行效率需专用路权予以保障,类似于南宁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BRT快速公交,且实际成本远远高于BRT快速公交。

  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根据南宁市城市特点及公交发展规划,我市侧重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有轨电车及BRT为补充、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体系,目前已开通试点运营轨道交通1、2号线,远期将逐步开通3、4、5号线,形成我市骨干公交,同时BRT1、2号线将作为轨道交通线网的补充,解决长距离、大运量的出行需求,常规公交线路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零距离换乘。如来信提出的建设多条智能无轨列车,势必会造成南宁市城市新的拥堵,其主要原因是智能列无轨列车车身长,且需专用路权,而我市道路转弯多、且部分道路路面较窄等等。如采取高架方式穿梭于城市中,则与南宁市城市发展规划不相适应。为此,南宁市不宜使用智能无轨列车。

   三、关于对机动车征收城市拥堵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目前,鉴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均未审批设置城市拥堵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来信中建议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机动车征收城市拥堵费问题,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不符,我市无权对机动车征收城市拥堵费。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也希望您能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