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问题“辣条”的公告

03.08.2015  11:31

“辣条”也称调味面制品,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加入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香精,加工成的即食食品,由于价格低廉,也被称为“五毛食品”,主要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中小学生是主要消费群体。“辣条”普遍存在高盐、高油、高甜味剂,有的还存在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有害物质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等问题,会影响中小学生身体健康。近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省市场上的“辣条”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大部分“辣条”为吸引中小学生购买,在包装袋上虚假标注食品名称,如:标识“香辣鱼仔”“疯狂烤翅”等。这类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标签标识虚假宣传情形。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全省各食品经营单位对符合本次公告情形的“辣条”立即下架,并不得再购进销售。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食用被公告情形的“辣条”,尤其是中小学生家长,要劝导孩子不购买、不食用。已购买的消费者,可凭销售小票和外包装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商户不得拒绝。

三、请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有继续经营被公告情形“辣条”的商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