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关键词"纠纷案判决 信息公司构成欺诈

31.07.2015  14:03

“关键词”官司迎来“关键性”判决

南宁市中院审结全区首例因购买关键词引发的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信息公司行为构成欺诈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卢玉梅

陈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花费一万元购买了关键词“柳州酒店”,并期待以此营利。两年多过去了,感觉上当受骗的陈某以该信息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诱他签约为由,将该信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据悉,这是全区首例因购买关键词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审

法院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

2012年8月2日,陈某(甲方)与南宁市某信息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支付3万元购买某信息公司的产品,产品内容为关键词“柳州酒店”,期限自2012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此后,陈某支付了一万元给某信息公司。两年多过去后,陈某将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合同,并请求该公司返还他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一万元、赔偿损失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作为产品销售人,负有向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本案中,某信息公司在产品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的宣传册中写道:“2006年,易查搜索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已达到50%以上……作为中国移动互联网第一个手机搜索引擎,中国最大的手机搜索引擎”,“到目前为止,中国超过一半的移动互联网站点使用易查搜索引擎服务,每日独立搜索量近5000万浏览量近2亿”等等宣传字样。某信息公司夸大了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存在一定诱导投资者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因此,在某信息公司无法证明其宣传册上宣传的内容相对真实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对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存在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的主观故意。

为此,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撤销陈某与该信息公司签订的合同;该信息公司应向陈某返还收取陈某的款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