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原经贸局局长带头私分国有资产26万

12.11.2014  15:02

  原连续担任兴业县招商促进局、经贸局局长的李某某,因犯贪污、受贿及带领两个局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今年2月被兴业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9至2013年,李某某在担任兴业县招商促进局局长、经贸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多次通过主持局务会议决定,利用虚假发票报账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私分26万元,个人分得的近万元都被用于购买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此外,李某某还通过为私企发展开后门,收受私企老板好处费2万余元。

  近日,兴业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将李某某公诉至兴业法院,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县招商促进局、经贸局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私分国有资产,共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人正接受组织调查。(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徐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