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检察院善用刑事和解化解矛盾获赠锦旗

09.10.2016  15:05

  广西检察网10月9日讯(通讯员蒋世明)近日,兴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刑事和解,对被不起诉人蒋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9月29日,兴安县高尚镇政府为此而给兴安县检察院送来“化解矛盾保稳定,执法为民促发展”的锦旗。 

  2015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蒋某与谭某等一行人到其承包在高尚镇乐群村委南弄水库,见灵川县海洋乡水头村委石堰湾村村民石某等3人正在水库钓鱼,遂向前劝阻其不要违法钓鱼,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石堰湾村民手持铁锹、锄头等陆续赶到水库旁。石某的父亲拿了一把铁锹赶到现场后,就要打谭某,蒋某上前阻止,石某等3人即围上去殴打蒋某,蒋某拿出水果刀向着对方的人乱划,石某被划伤面部和左上臂,经鉴定,石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了案情,  认为蒋某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不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伤,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与和解的可行性,便决定通过使用和解手段化解矛盾。 

  在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的前提下,办案检察官多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展沟通和协商,讲解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某一次性赔付石某28000元,石某对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蒋某责任。该院对蒋某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诉的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兴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