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鸟式”养老让费用飞去难回 老人要求退款遭拒

26.02.2015  10:31

  两年前,为了减轻子女负担,南宁10多名老人各花一两万元,为自己办理了南宁市金太阳老年公寓的休闲养生卡。据称有了这张卡,老人入住老年公寓能打折,还能参与一种新型的旅游度假式异地养老活动。但两年来,他们只参加过一次养生旅游,且不能动用卡费,老人们不满提出退费。老年公寓表示,合同上写明“概不退款”,老人需承担卡费3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不下僵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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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鸟式”养老两年才一次

  今年87岁的黄先生,3年前花2.2万元购买老年公寓的养生卡B卡,据称可享受9年会员优惠,包括入住老年公寓的床位费打折和参加老年公寓组织的异地养生活动。他回忆,2012年4月,他在民主路官塘市场接到宣传单,跟不少老人一起乘免费专车,来到了老年公寓。

  在老年公寓内,副院长费志强向老人们介绍了异地养老模式,并播放了一段视频。视频中,老人们在海南、贵阳和昆明等地愉快地进行养老活动。该负责人称,老年公寓已在多个城市建立联盟单位,只要老人办理了休闲养生卡,就能以“每天吃住80元”的低价,到海南等地的星级度假村养老。

  这一宣传引起了许多在场老人的兴趣。黄先生认为,这种“候鸟式、旅游式、休闲度假式”的养生模式听起来很不错,适合老年人,也能为子女减轻负担。随后,他和其他老人分别进入各销售经理的办公室,办理购卡事项。

  但是购卡后两年多里,黄先生发现,老年公寓只在2012年9月组织他们到北戴河旅游一次,并且2000多元的旅行费用要求老人另掏腰包,不能从休闲养生卡的卡费中扣除。而购卡前,销售人员称“可以一卡多用,即夫妻可共用,可入住用,外出旅游养生活动也可用卡里的钱”。

  这样一来,黄先生对老年公寓的做法感到失望,表示今后不愿再入住该老年公寓,要求退费。一起要求退款的共有11名老人,购卡资金共计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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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钱后签了“概不退款”合同

  金太阳老年公寓副院长费志强表示,老年公寓的确在多地有联盟单位,可以组织联系购卡的老人去外地养生,但考虑到老年人远行风险大,这类活动减少了。老年公寓并没有违约,相反,如果老人因此解约,将按照合同承担卡费30%的违约金。

  南国早报记者看到,合同上写明老人们交的是“为取得老年公寓特优入住资格,自愿交付休闲养生卡的一次性费用”,并没有约定卡费能否使用,也没有关于异地养生旅游方面的约定,却写明“乙方交付了休闲养生卡一次性费用和获得的休闲养生卡概不退回”。黄先生在上面签了字,他说,因为当时是先交钱才看到的合同,他曾对“概不退回”提出异议,现在想来,当时签合同的流程有问题,导致他“不得不签字”。

  对此,费志强表示,当年的销售人员都已经解散,他不在场不了解情况。

  费志强告诉记者,当年该老年公寓共售出60多张休闲养生卡,一部分老人已入住,所收资金也已用于养老院设施建设,30%用于支付员工报酬,因此无法退回。黄先生等人虽一直未入住,但老年公寓一直根据其“特优入住资格”留有床位,随时可以入住。他认为,老人若违约,理应承担这些“空床”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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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再等9年”老人打算起诉

  费志强提出,退卡会增加黄先生等购卡老人的违约损失,其实有第二种方案可选择——不愿入住的老人只要随意选择一个床位,当这个床位在有他人入住后,老年公寓按月返还100~200元给黄先生等人,直到还完购卡金额为止。

  记者算了一下,以黄先生为例,他购买的是2.2万元的B款9年卡,可享每月200元现金补贴。87岁的他要拿回2.2万元,共需要等九年零两个月。对此,黄先生拒绝了这一提议。他与7名老人共同委托了律师处理退款一事。2月13日,黄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违约金适当降低,遭到老年公寓拒绝,律师表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退还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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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不退款”合同应予明确告知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吴小欢认为,当格式条款中有“概不退款”之类的免除责任时,合同制定方应尽到事先明确告知义务,比如用加粗黑字体醒目提醒,或口头宣读免责内容,否则产生纠纷时,免责条款不作为唯一分配责任的依据,而是按照损失补偿和公平原则来权衡。

  因此,黄先生可以以老年公寓未提前明确告知“免责内容”、他未参与协商合同条款、在付款后才看到合同内容、概不退回条款加重了购卡者的责任等为由,要求降低赔偿金额或申请该格式条款无效。

  吴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比例,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占30%以上的部分不予保护”。当发现违约责任约定远超过30%,消费者可拒绝签字或要求更改比例。 (记者 邓晓衡)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