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下达市县奖励资金2.64亿元

24.02.2017  17:33

  为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动各市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有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建立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并结合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情况,分配下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2.64亿元。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不得用于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等方面。奖励资金的下达为贯彻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战略部署提供保障。 

 

报送单位:预算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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